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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武汉的专利权人有什么义务和权利?

2020-08-24 09:34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专利权人是享有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持有人,前者可以是公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外贸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后

专利权人是享有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持有人,前者可以是公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外贸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后者是全民所有制单位。那么在武汉专利权人有什么义务和权力?
 
一、专利权人的义务是怎样的
1、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义务
国家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目的之一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专利法保护专利权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独占的实施权,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后便将其发明创造束之高阁,不付诸实施,而任何第三人又不能自由地将这样的发明创造付诸实施,那么就可能会出现由专利权人垄断其发明创造,使国家授予专利权的目的无法实现,这对于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是实现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的必经途径,所以专利权人应努力履行这一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为了履行这一义务,专利权人就必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地在中国内实施,可以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实施的方式通常有: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
2、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应缴纳年费,这是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普遍作法。据说这种做法在欧洲中世纪英国国王授予专利特许权时就已经存在。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但是对缴纳专利年费的做法,各国规定得不一致。有的规定自申请日起缴纳,有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或者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缴纳,有的规定自申请日或者专利权授予之日起几年后开始缴纳。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年费一般是预先缴纳,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除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用外,还应当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授权当年已缴纳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期限届满未缴纳当年年费和上述其它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预先缴纳。未按时缴纳第二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年费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应当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年费25%滞纳金;期限届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其专利权终止。
上述6个月的期间也叫宽限期或者优惠期。当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是因为自己不能控制或者不得已的原因而引起时,可以在这个期限内补缴。补缴时应当同时缴纳滞纳金,这是对专利权人的经济督促 缴纳年费是专利权的义务,专利权人不履行该义务,其专利权将终止。专利权人同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人在无法律障碍情况下享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因此专利权人仍要按期缴纳年费,以保证专利权不提前失效。当专利权人不按期缴纳年费,可能导致专利权失效时,应当与被许可人协商,被许可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提出要求受让专利权,或者代专利权人缴纳年费。
3、保证充分公开专利内容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在说明书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内容专利法的要求、详细、清楚而确切地加以阐明,以使同行业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这也是专利权人应当尽的一项义务。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不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其他人有权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为无效。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
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
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
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A、在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时,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才能放弃;B、专利权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7、质押权
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武汉专利权人主要有独占实施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标记权,放弃权,请求保护权和质押权,在上文中也有详细介绍专利权人的义务,那么对于专利权人还有问题的可以咨询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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