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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刑事传唤时间是什么?

2020-08-22 17:22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刑事传唤是一种协助办案的一种方式,主要是针对于一些不需要拘留的嫌疑人进行有关的传呼。那么形式传唤和羁押的区别是什么?刑事

刑事传唤是一种协助办案的一种方式,主要是针对于一些不需要拘留的嫌疑人进行有关的传呼。那么形式传唤和羁押的区别是什么?刑事传唤过来后自然是有时间限制的,刑事传唤的时间是什么?
 
一、刑事传唤和羁押的区别有哪些?
1、法律性质不同
传唤不会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羁押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被羁押的话通常都是关押在看守所的。
2、时间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案件的羁押时间在各个阶段都不一样,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阶段羁押的时间最长是3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两个月,审查起诉阶段羁押的时间最短是一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羁押的时间最短是2个月。
3、程序不同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需要出具刑事拘留证,刑事拘留以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出具逮捕证。
 
二、刑事传唤时间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传唤和羁押主要在法律性质,时间和程序上有不同,而且形式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特别重大的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对于刑事传唤还有疑问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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