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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做担保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哪些情形?

2020-08-22 10:00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作为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作为担保人有什么责任存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看武汉律师怎么回答。
 
一、担保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担保期间,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免责。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3、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4、主合同无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没有过错那么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5、未经担保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担保人主要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在一定的情况下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比如未经担保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等等。如果你在武汉有担保问题的话可以在线咨询武汉债权债务律师,他会帮你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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